关于层转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关于层转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06526/2023-00208
生成日期
2023-05-15
公开日期
2023-05-15
文件编号
锡财会〔2023〕9号
效力状况
有效
发布机构
无锡市财政局
内容概述
关于层转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管理部门、公安局(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经开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苏财会﹝2023﹞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各有关部门分工和责任,共同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有效落实,在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工作。
二、加强资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要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各记账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按部、省有关规定办理,有效落实有关要求,并确保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清查盘点和重置成本确认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各级财政、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部、省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要求的贯彻实施、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强化沟通协调,督促各有关记账主体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及时、有效做好入账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24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市财政局。
附件: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 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苏财会〔2023〕21号)
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pdf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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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无锡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